遗愿与遗嘱及民法典相关最新规定梳理分析

4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 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不再赘述,录像中必须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和肖像,否则也不能称之为一份合格的录音录像遗嘱。
5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 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形式经常会被误读,有人认为只要是口头表达去世后个人财产处分的愿望就是口头遗嘱,事实并非如此,口头遗嘱是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即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还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如果危机消除,遗嘱人又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效了。遗嘱形式是法定的,不能自行创设。
6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 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且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也并非效力最高的遗嘱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遗嘱的作用,根据《民法典》第1123 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般来说,只要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这些办理,如果没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民法典》相较《继承法》的变化梳理
(一)关于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让财产留在民间
《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是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让财产尽可能留在民间,体现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 1120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二)关于遗产范围的变化:从列举式到概括式
由于当前财产类型多种多样,财产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将来还将出现新的财产类型,立法无法列举完整详尽,也没有必要列举,因此,《民法典》做出了改变,不再采用列举式的方式确定遗产范围,而是通过概括式的方式扩大了遗产范围,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3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 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关于增设宽恕继承人制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民法典》中增设了宽恕继承人的制度,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继承人意愿,被继承人的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非故意杀害行为),只要确有悔改表现,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 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关于扩大继承人范围: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 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关于遗嘱形式变化: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新增打印、录音录像为遗嘱形式
《民法典》中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赋予所有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的行为表现与其所立遗嘱内容相反的,视为已撤回遗嘱,该规定也是更进一步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136 条、1137条中,丰富了遗嘱的形式,也是符合时代的变化。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了该规定)
第 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关于新制度:确立遗嘱管理人制度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16条第1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 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 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 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 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关于扩大遗赠扶养人的范围: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民法典》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在《继承法》规定下只能是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是在法定继承以外的,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扶养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调动社会多方面力量减轻养老压力,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从而体现善有善报。
《继承法》之规定
《民法典》之新规
第 31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 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结语
遗愿不同于遗嘱,不仅是形式上的不同,而且从内容的表述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不符合作为遗嘱存在的条件,例如,从遗愿的角度来看,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处分了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涉及到配偶或者子女等第三人的财产也在所难免,除非第三人或者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或者利益相关主体均同意按照遗愿办理,否则遗愿是无法达到作为遗嘱处理的效果的。因此,对被继承人去世后处分个人财产来说,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
莫燕雯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法、经济法,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擅长文书写作、速录,就实务问题发表过多篇文章,刊登《江苏法制报》、《无讼》等,转载于《民商事审判》、《问律》、《中国律师》等微信公众号。2017年3月获得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行业奉献优秀奖;2017年12月《法定解除权的实务操作指引》一文获得“2017年度无讼阅读十大最受欢迎的专业文章”第三名;2019年10月《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研究与冲突的司法处理》一文获首届“金陵商法律师论坛”论文评比三等奖;2020年1月获 “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优秀学员;2020年6月获“2019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
图文编辑:郭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