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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上夜班
发布时间:2017-06-06 字体:【  】  【关闭窗口

 

近期,淮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到市区某单位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在查阅该单位职工考勤资料后随机抽查其中一名职工了解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发现该名职工是一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该单位存在安排其上夜班问题。对此,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单位实行三班制,该名职工确实存在上夜班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宣传教育,最终该单位意识到自身存在问题并立即整改。(孙学宝、武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