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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29 字体:【  】  【关闭窗口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全民创业”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成功自主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5万人以上;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入选省级创业示范基地15个、认定市级创业示范基地40个;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5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14万人以上;推进统一规范和灵活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实现普惠均等,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和公平。
(三)工作重点。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统筹推进城乡创业工作,重点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创业富民和网络创业扶持等计划,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加速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培育创业公共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载体,重点打造一批省级和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力争更多的国家级创业基地落户淮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团市委)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小企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就业创业机会平等和服务共享。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提升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优化创新登记方式,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众创空间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注册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五)推进创业载体建设。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区)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每年上报评估认定一批省级和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规定标准的基地建设补贴。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平台等基础建设,促进其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鼓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办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融合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和创业指导功能,进一步创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探索在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财税政策,发挥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县(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可探索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监局)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和县(区)担保基金总额在3年内分别增加3000万元和1000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对进入农业产业园、乡镇工业集中区和村级创业点新办的个人创业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到20万元。推行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捆绑模式,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在职的大学生村干部贷款的担保。建立大学生村官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免收担保费用,根据大学生村干部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实施灵活的还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大学生村干部贷款满足率。根据创业规模大小,单笔(户)将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不同层次的贷款。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借款人,将按规定给予利息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落实创业创新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符合条件的给予初次创业补贴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现有规定标准执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初创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每人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对外市籍高校毕业生在淮安创业的,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并准予在创业地落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积极参与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江苏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江苏创新创业大赛海外人才专场暨人才项目对接交流大会、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支持公益创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树造淮安“全民创业、淮商崛起”文化。持续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争取纳入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候选行列。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对到县(含淮阴区、淮安区)以下(不含县(区)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鼓励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做法。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现有社保补贴规定执行。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操作办法,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年度公示。落实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对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的单位给予补贴。落实社会中介机构介绍残疾人就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介绍残疾人就业专项补贴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大龄人士就地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跟踪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服务好回乡农民创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六)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向纵深发展。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七)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对有创业脱贫意愿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以及特困人员开展“精准帮扶”,为其提供资金、技能、亲情关爱等方面的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八)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完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用好用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加大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建立银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5%。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创业创新示范县(区),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入驻基地的初创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租赁、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减免或补贴,对达到市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市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二十一)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积极开展千企帮扶行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吸纳和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整合财政资金对扶持创业和带动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机制,集成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成功案例库。市每年选报3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二十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就业信息向市级集中,与省级相联,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终端、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办事服务,开通自助办理业务。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实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加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招聘制度,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五)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实施创业普惠培训。按照普惠实用、就业导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利用社会资源在全市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普惠性培训福利制度。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市外办、市残联)
(二十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按规定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面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到2018年,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协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八)强化考核奖惩。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整合就业创业各项专项资金功能,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就业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监测点平台,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三十一)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