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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08-11 字体:【  】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20141022,张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某汽车公司聘用张某担任设备管理员,为期2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2014112,张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在某汽车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1022起至20161021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15518,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违约金约定双方有效?

案例分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1022日至20161021日。201551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无效,但对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