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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日,也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11-24 字体:【  】  【关闭窗口

[案情]

许静2015820与一家娱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前台接待,月工资3000元。可许静只上了十天班,娱乐公司即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由于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经娱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许静提出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时,娱乐公司却断然拒绝了,理由是许静只上过十天班,便索要经济补偿金不合理。许静是否有权要求娱乐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仅提到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便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将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长短作为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许静与娱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后,虽然许静只上了十天班,但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娱乐公司由于自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导致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该公司主动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即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可以获取经济补偿的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许静的工作十天属“不满六个月的”,娱乐公司必须依据与其所签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1500元。

                                 (李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