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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15-10-29 字体:【  】  【关闭窗口

 

 职工李某20157月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某单位未依法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一事。经调查,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安排其2015年“五一”节期间加班未支付其加班费情况。但是之后已经安排其补休,所以单位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上述条款明确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宣传教育,最终该单位依法支付李某2015年“五一”节期间加班工资。(李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