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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莫超时
发布时间:2015-10-21 字体:【  】  【关闭窗口

 

[案情概况]

20102月,张某受聘于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每月都按时将工资打到张某的银行卡中。201111月起,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张某见此情况,便于20121月辞职。对于拖欠的2011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合计4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内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张某同意。随后,张某外出打工,直到20147月份,张某才发现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了张某的诉求,发现已经超过追溯期限,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予受理。

[案情分析]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由于张某没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进行投诉或举报,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追溯期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笔者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