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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 字体:【  】  【关闭窗口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
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要求,现将《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创业是群众致富的最大潜力,是扩大就业的关键之举。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要求,大力推进创业富民,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打造发展新引擎,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新部署,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以大学生、农民、科研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为重点,突出创业政策拓展、创业能力提升、创业载体建设、创业服务优化、创业氛围营造,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推动创业向大众化、发展型、全领域转变,打造“创业江苏”品牌,拓展就业新空间,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全民创业新格局,劳动者的创业参与率、创业成功率、稳定经营率和带动就业率进一步提高,江苏成为全国领先、充满活力的创业高地。
——每年创业培训1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培训后成功创业率分别达90%和50%以上。
——每年遴选认定省级创业示范基地40个,累计建成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80家、各类创业载体不少于2000家。
——设区市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40%以上的县(市)建成省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园区分别达80%、70%和90%以上。
——每年扶持成功自主创业12万人以上,带动就业60万人以上,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都能得到支持、投身创业。
——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数年均增长10%以上,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创业企业不断涌现。
(三)基本原则。
——坚持推进创业与富民增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体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普惠均等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便利化,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劳动者都能实现创业,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
——坚持鼓励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支持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拓展发展空间、彰显人生价值,实现更高质量、更高层次的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带动更多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尊重创业创新规律,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构建有利于全民创业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
——坚持外部激励与内生发展相结合。加强创业政策解读和创业典型宣传,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厚植创业文化,释放创业活力,激发创业热情,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想创业、敢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六大重点创业群体
(一)大学生。着力抓好大学生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大学生创业大赛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实现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引导大学生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自主创业。每年遴选500个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万人,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4万人。(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二)农民。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旅游、特色乡村经济,拓展农民创业增收空间。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的孵化功能,引导返乡农民工在农林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创业。每年支持农民创业不少于3万人。(责任部门: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科研人员。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职创业、离岗创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事管理、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业股权激励等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每年支持科研人员创业不少于1000人。(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四)城镇失业人员。建立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帮扶机制,开展创业意愿调查,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一对一”服务,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社区养老、商品零售等服务业创业。每年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创业不少于5万人。(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留学回国人员。扶持和促进留学回国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优先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物流、信息、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加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促进功能,推动创新创业与国际接轨。每年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1000人,省级每年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100个。(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做好军人退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每年支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1000人。(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五大创业行动
(一)创业政策拓展行动。
1﹒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破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相关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市县区扁平化管理、一层级全链条审批,努力实现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涉企培训考证目录清单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动态清单,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规定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2﹒加强金融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支持对象范围,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达到规定条件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到3年,各设区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2年内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创业项目不再区分微利和非微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创业贷款给予贴息。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与贷款经办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措施,提高贷款投放规模。发挥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重点服务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原创项目的融资需求。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创业。(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落实财税政策。完善落实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运营经费、场地租金等补贴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由线下实体经济企业向线上电子商务企业覆盖。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返乡农民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用水、用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经费补贴。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费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
(二)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发开设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教育基础课程。鼓励支持地方和高校采取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等措施,依托各级各类院校建设创业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推行在线开放课程和跨校学习的认证、学分认定制度。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创新创业教育专家、知名企业家进课堂,推动高水平创新创业讲座、高品位创新创业活动进课程,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2﹒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适应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发更具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重点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和灵活就业新形态开展专项培训(实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效益。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成功创业实践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中挑选一批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培训师资库。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提供专业化、实战化的创业辅导。建设具有区域和行业特色的创业培训云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在线互动、动态实时的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3﹒优化创业培训管理。完善城乡统一的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创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多渠道引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专项创业培训项目,经评估认定,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培训补贴范围。建立创业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对创业者的创业条件、创业风险以及创业基本素质等进行评估,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机构,应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培训效果等情况,并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创业载体建设行动。
1﹒培育创业公共平台。落实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创新创业用地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对利用存量房产兴办的众创空间,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交流、跟踪扶持于一体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内部资源平台,为有创业意愿的职工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市场支持。加快建设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团省委、省妇联)
2﹒打造创业示范基地。对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园区,给予相应的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并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鼓励各地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积极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建工作,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载体品牌。对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团省委、省妇联)
3﹒强化创业项目开发。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开发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征集与培育衔接、推介与孵化联动,提高创业项目转化成功率。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开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加快建设面向全省、开放共享的创业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项目展示推介活动,促进创业者与创业项目有效对接。遴选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和就业拉动力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促进其加快落地转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
(四)创业服务优化行动。
1﹒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提升县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层和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的创业服务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普惠均等的公共创业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机制,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帮助创业者解决在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成立创新创业联盟,引导创业者整合内部与市场资源开展协同创业。鼓励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为创业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
2﹒拓展创业服务内容。梳理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和服务流程,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融资服务、资金申请、权益维护等基本公共创业服务。通过宣传引导、技能培训、劳务对接等方式,帮助传统行业劳动者积极适应、转入新经济业态和新就业形态,顺利实现转岗创业。针对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发展催生的创业就业新形态,可采取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实行灵活便捷的社会保险参保方式,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发挥海外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交流合作,推进高层次创新创业。(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3﹒创新创业服务方式。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创业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推行“一窗式”审批,减少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创业者就地就近办理。推进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依托省级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好创网”等网络平台,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构建经办场所、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咨询服务电话等融合式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公共创业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部门: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五)创业氛围营造行动。
1﹒强化舆论引导。倡导“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理念,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传统就业观和择业观,把创业作为重要的人生选择。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
2﹒创新活动形式。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高标准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园区。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周、创业文化节等系列主题活动。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故事宣讲等推介活动,鼓励有志者投身创业。通过会议论坛、创业讲堂、项目路演、资本对接、创业师带徒等专业服务活动,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政策解读,让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应享尽知。及时总结创业工作经验,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通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和做法积极推广应用。(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
四、提高组织实施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健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创业引导和扶持资金,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全过程监督、综合性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作为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采取实地督导、第三方评估、信息通报等方式,跟踪进展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开展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监测评估,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创业情况和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统计调查,为研判创业形势、完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落地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