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 办事流程
淮安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7-02-01 字体:【  】  【关闭窗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任何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一、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举报准备材料

1、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或线索等。

2、投诉人要书面递交投诉材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4、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超过5人的集体投诉,应推荐代表投诉。

三、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接待的举报、投诉案件,当日进行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举报登记表》,报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