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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和竞岗积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5 字体:【  】  【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淮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和

竞岗积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军转[2006]01

清河、清浦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自2002年以来,我市对在市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按本人志愿顺序和接收单位合理要求积分竞岗的安置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置政策,继续坚持“政策优先、职务优先、志愿优先、积分优先”的安置总体原则和办法的前提下,对我市安置程序和竞岗积分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

附:淮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和竞岗积分办法(试行)

 

 

                                淮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军转办、省军区转业办、驻淮各部队

 

淮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和

竞岗积分办法(试行)

 

 一、安置程序

    1、公开安置政策,开展政策咨询和择业指导;

    2、阅档调查,确定安置地点,向各县区移交档案;

 3、根据各接收单位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草拟安置计划;

    4、与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拟定初步安置方案;

    5、根据转业干部审批表中的安置意愿顺序和积分高低,参考接收单位合理要求,向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等额推荐;

    6、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审阅档案,并向安置部门反馈安置情况,第一轮安置初步定位;

    7、向未定单位的军转干部反馈情况,征求意见,在余下的岗位中进行推荐、定岗,第二轮安置初步定位;

    8、按政策规定对余下的安置对象进行保底安置;

    9、拟定全部安置对象的安置方案,经安置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10、公开安置结果,向省军转安置部门发出报到通知。

 

二、竞岗积分办法

  (一)积分的项目和分值

    1、军龄分

    以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每一年计1.2分;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每月0.1分。  

    2、职务分

    以在部队任各级职务的时间按年累计积分。士官(志愿兵)转干的,士官(志愿兵)期间每年(下同)1分;排职2分;副连职3分;正连职4分;副营职6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领导职务12,非领导职务11分;正团职领导职务16,非领导职务15分。

    3、学历分

    转业干部取得中等学历3分,大专学历6(取得两个以上大专学历的再加1),本科学历8分,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10分,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11,研究生学历13分,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分。只计最高学历一次。在读学历不计分。

    4、奖惩分

   1)奖励

    立三等功一次4分,二等功一次20分,一等功一次50分。战功按上一个等级计分,战时一等功一次80分。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一次80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一次100分。获军级(相当于军级)单位表彰一次3分,获大军区(军兵种)级表彰一次5分,获解放军总部表彰一次10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同一奖励档次多次累计不得超过上一档次分数。因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获省、大军区级科技进步(成果)四等奖一次3分,三等奖一次5分,二等奖一次8分,一等奖一次15分;获军队科技进步(成果)四等奖一次8分,三等奖一次12分,二等奖一次20分,一等奖一次30分;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一次10分,三等奖一次15分,二等奖一次25分,一等奖一次40分。多人合作的科技成果,获奖者计分按作者排名顺序依次递减20%计分。

   2)惩戒

    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20分,记大过一次减25分,降职(衔、级)一次减30分,撤职一次减40分。

    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一次减20分,撤职减30分,留党察看一年减35分、二年减40分。

    团纪处分。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职减10分,留团察看减15分,开除团籍减20分。

减分可累计计算,但同一处分档次多次累计不得超过上一档次减分标准。因同一种错误受到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算一次。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处分的减半计分。

    5、照顾分

   1)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10年以下的,每年计1分,10年以上(10)每年计2分。

   2)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下的,每年计1分,10年以上(10)每年计2分。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取其中的最高分计分。

   3)因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的一次加20分。

   4)因参加地方重大活动或处置突发事件,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5)参加出国维和行动等国家安排的重大活动或处置突发事件,每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6)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可分别累积计分。

    6、伤残分

    八级加3分、七级加5分;六级加9分、五级加12分;三级以上的加15分。

   (二)积分说明

    1、积分计算及依据

   1)军龄分

    入伍时间为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转业截止时间统一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计算办法,以军转干部从入伍到转业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退伍或转业后再次入伍的,军龄可相加计算。

   2)职务分

任职时间以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中的任职批准日期为准。 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转业干部在部队最后一个职务任职截止时间为批准转业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部队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与其级别相对应等级计算积分。因犯错误免职的,以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因病、因工作需要免职的,仍按原职务计算。

    (3)学历分

    转业干部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4)奖惩分

    奖励的计分种类是指: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级、大军区(军兵种)、解放军总部奖励;获省、大军区级、军队和国家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奖。奖励以档案中原始的记功、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呈报表和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含有效证件)为依据。个别确因组织原因,有关记功、荣誉称号、科技进步奖呈报表未装入档案,而本人持有原始立功证书、奖章、喜报、通报等有效证件的,可与部队联系,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详细说明原因,方予认可。惩戒扣分以档案中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和其他实证为依据。

    (5)照顾分

    驻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加分的,部队所在地以国发(89)14号文件规定的地区和岛屿和省军区转业办认定的驻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名册为依据。参战以档案记载为依据;如本人确实参战,档案无记载,须由当时所在部队提供原始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认定。

    (6)伤残分

    伤残分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三)注意事项

    实行“根据本人志愿顺序和接收单位合理要求积分竞岗”的安置办法,是保证军转安置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举措,在实施中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军转干部提出增分要求的,要实事求是,有真凭实据。如属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竞岗资格。公布的积分与本人实际情况确有出入的可在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按规定提请复核。

档案中未记载,要求确认的有关原始证件和师以上政治机关函件应按规定经省军转办审核签署意见后,于当年75日前送市军转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的转业干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