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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6 字体:【  】  【关闭窗口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苏组发〔20133

各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部分部属高等学校党委,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党委:

  近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的高度,重视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对以往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的规定、办法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予以废止。

  二、各类干部培训项目的学员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要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认真对照落实本《规定》关于加强学员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各项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三、各培训班次、项目印发的学员手册须全文收录本《规定》,教学计划中应专门安排参训学员进行学习讨论。班委会、临时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学员自我管理。

  四、建立培训纪律事先提醒制度。干部参加上级调训、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境外培训项目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谈心谈话、书面告知、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要求其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定》,服从培训机构管理、自觉遵守培训纪律。

  五、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本《规定》为契机,大力加强教师、班主任、组织员队伍建设。组织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不得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对学员违规违纪现象要从源头抓起、从苗头抓起,严格执行校规校纪。

  六、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企业家培训、基层干部培训以及各类境外培训项目,其学风建设、学员管理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13314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