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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由20%降至19%
发布时间:2016-08-26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市人社局征管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精神,及时做好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和相关结算工作。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情况如下:

  一、从201651日起至2018430日止,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新费率自20165月开始调整,参保单位20165月至7月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8月应缴费额中予以核减。

 

市征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