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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
发布时间:2016-08-26 字体:【  】  【关闭窗口
苏人社发〔2015〕8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5日,四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意见》要求,联合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了部署。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四部门视频会议部署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的具体举措。建筑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企业规模数量和从业人数均居全国前列,认真贯彻实施《意见》,使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意见》工作抓紧抓实。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机制,规范管理,确保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一)摸清建筑行业(企业)底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健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方式。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风险承担能力,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三)完善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办法。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拟建项目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兼顾工程项目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各设区的市应在大市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在整个施工期间内,进入参保项目施工的职工即视为参保职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完工后提供责任保修合同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顺延至保修期满。
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
(四)规范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计提的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所有职工。在上程承包、分包计费时,不得再计提承包、分包单位工伤保险费,更不准向职工个人摊派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
地的工伤堡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核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后,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至指定账户。工伤保险费进入财政专项账户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该项目参保证明。参保证明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工伤保险缴费数额等。
(五)落实建筑业参保保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尚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对建设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按规定给予处罚;要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建立覆盖城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数据资料库,有条件的地区应为参保农民工发放社会保障卡,载入个人信息、参保登记数据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激励机制,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合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判定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事故的查处力度,建设施工企业不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标准化文明工地评审关,建设施工企业无法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标准化文明工地评审。
(六)强化劳务用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共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工程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常年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并告知职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工程项目工地未按规定悬挂工伤保险参保标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非法用工等行为的查处,对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劳动用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或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程序。职工在施工期内发生工伤后,建设单位应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使其获得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事故备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建设施工企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优先安排。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工伤医疗信息系统和工伤协议服务管理,结合工伤事故早期介入备案,为职工工伤医疗开辟绿色通道。对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企业隐报、瞒报工伤事故等情况,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八)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开展工伤预防,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培训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还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作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工伤预防宣传手册,深入建设工地、建筑工人住宿地开展政策解读、建筑业安全防范等活动。
(九)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建筑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工伤预防等信息,定期联合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联合督查。对贯彻实施《意见》及联合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分析研究,根据部门职能提出解决办法和时间进度,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
其他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难以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方式参保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意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意见》,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总工会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强化目标考核,切实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渠道宣传普及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制度,为贯彻实施《意见》提供社会良好氛围。
请各地分别于2015年6月、12月报送贯彻实施《意见》的情况。从下半年起全省将建立调度制度,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年内省相关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建筑企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