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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人社发〔201521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630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66.6元、2140.6元、2014.7元、1888.8元的,分别按上述金额调整。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98.7元、1678.9元、1259.2元。原计发金额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2014年淮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368元。

20157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金、生育保险待遇中一次性营养补助等按上述计发基数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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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