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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30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人社发〔2015213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城市公立医院:

根据市深化医改暨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安市深化医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医改发〔20151号)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价费〔201591号)精神,现就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二、“诊察费”是公立医院实现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及急诊挂号费、急诊诊察费等项目优化组合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其内涵包括: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设施条件、诊断书和收费清单。调整诊疗服务项目内涵后的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1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诊察费,按方便门诊费标准收取并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定额和比例支付。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从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50%的比例按普通门诊诊察费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诊察费,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按社区卫生服务站8/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次的限额标准,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

三、城市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住院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标准由原20/日、25/日调整到40/日。住院床位费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本通知自2015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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