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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政办发〔20141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函》(苏政办函〔20145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方式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四、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并按照规定与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病种分值付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建立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县(区)按照当年生育保险费收入预算的10%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级统筹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6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可暂停提取;因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恢复提取。市、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上缴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调剂市、县(区)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的赤字。市、县(区)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先从市、县(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当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时,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中调剂解决。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由市、县(区)经办机构负责。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十、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20151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人员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均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十一、本通知自2014101日起施行。《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0〕136号)、《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劳社发〔2005〕21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等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淮政办发(2014)121号.doc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