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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7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各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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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0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重点检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一)征缴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上下限基准数;

2、社会保险费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统一缴费比例;

3、地方政府或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

4、是否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是否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6、是否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

7、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管理情况

1、是否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变更支付标准,增减支付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2、是否存在经办机构先代发再安排资金情况,年末财政资金是否有未到位情况;

3、是否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结算基金支出;

4、是否违规决定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标准;

5、是否通过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和金额,

6、有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骗取、套取基金;

7、医务室、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点等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证(卡)以及为冒名就诊提供方便、挂床住院或利用社会保障卡非法谋利等行为;

8、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

9、通过全面复查大额报销票据,与就诊医院核对,查实是否存在骗保、套保行为。

(三)财务管理情况

1、是否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是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省厅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核算;

3、是否违规开立和使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是否违规存储基金;

4、是否未按规定对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5、是否有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等现象;有无违规使用专用收据和票据;

6、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

7、是否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

(四)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和相关审批程序;有无制定地方性规定、越权审批或私自下放审批权限;

2、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及省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具备国家及省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决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4是否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1、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未按规定建立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3、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是否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

4、是否有经办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5、经办机构是否违反业务规程、信息系统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修改社会保险信息;

6、经办机构是否违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和持证上岗要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

(六)监督管理情况

1、是否未设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信箱;

2、是否未处理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电话或案件;

3、是否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4、是否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稽核结论,违规提出稽核处理意见;

5、是否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实施细则(915日前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细则,于915日前报市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自查阶段(910-9月底)

市、县(区)组织自查。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局要先进行自查,在检查中,须延伸到企业和“两定”机构的,各抽查三到五家。实施检查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三)市局抽查阶段(1010-10月底)

市对县(区)组织检查。市局将根据县(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确定检查重点。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省厅抽查阶段(111-11月20

省厅组织对省辖市本级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县(区),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总结报告(9月底前)

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机关相关处室、各县(区)局要在组织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撰写有情况、有问题、有实例、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检查报告,于9月底前报市局社保基金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当地的检查实施细则,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成立专门的检查组织,明确检查职责分工,本次检查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社会保险相关行政处室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实施(各业务条线检查内容可参照附表)。要做好与财政、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举报投诉、网络监管、要情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环节和对象。要充分运用行政监督、经办稽核和社会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原因,依法作出处理,及时整改纠正。对发现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金支出或逃避缴费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案件移送。

(四)认真分析总结,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深入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管理运行状况,针对存在的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基金治理能力。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推动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市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人:陈慧萍;联系电话:83647396,电子邮箱: chengmaozi@163.com

市局养老处联系人:周晓波 0517-83665697

市局医保处联系人:潘 朗 0517-83676992

市社保中心联系人:陈 静 0517-83319008

市医保中心联系人:施 洲 0517-83999909

市征管中心联系人:殷海泓 0517-83323008

附件:

1.检查项目及内容一览表

2.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表(表1-9


 

 

附件1

检查项目及内容一览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征缴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情况

市征缴中心

支付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审核和及时足额支付情况

市社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和结算情况,社会保障卡使用结算检查情况

市医保中心

财务管理情况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与执行情况

市社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

审批评审管理情况

1、提前退休审批

市局养老处

2、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评审

市局医保处

经办服务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个人账户管理,社保保险权益记录和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

市社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征缴中心

监督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市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2、社会保险稽核

市社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征缴中心

 

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