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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和缴费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4 字体:【  】  【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对市直各参保单位2014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同时申报20147月至2015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

120143-5月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期,请各参保单位2013年度会计年报、2013年发放工资的相关科目明细账、20132月份,10月份发放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013年度收入台账和《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报送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社保稽核窗口,5月份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对没有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及有问题的参保单位进行复查,并开展实地稽核。

2、各参保单位对2014年度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签字或公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经职工签字或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3、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2013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4、各参保单位需填报自查表经审核后,方可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基数申报窗口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申报

120143-5月为缴费基数申报期,各参保单位携带U盘到基数申报窗口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电子信息。

2、各参保单位须按实申报单位职工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2014712015630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保底数和封顶数待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进行调整,申报时请附《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纸质表(一式二份盖章)及其电子信息。

3、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账,其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花名册上签名,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单位应将公示文书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备案。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收入台账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4、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2014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结算。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已申报2014年度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如实填报淮安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参保登记窗口进行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进行单位基本信息确认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咨询电话:83323011   83323030   83323023

附件:《2014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

2013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

《淮安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年二月二十日

2014年度淮安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doc

2013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xls

淮安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