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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降职
发布时间:2017-05-15 字体:【  】  【关闭窗口
  李女士怀孕八个月了,以前是单位的店长,现在被降职做导购了,工资也少很多,她不愿意,单位让她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李女士的说法,她单位这个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规定,可以申请仲裁。(1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