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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发布时间:2017-05-15 字体:【  】  【关闭窗口
 
  某单位人事问他们单位一同事在2015年4月份发生工伤,认定为7级工伤,到目前为止一直在家休息工资也是正常发放的,并且没有出具任何身体不适证明,请问他这样做合理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这个员工已经在家休息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了,这个超过文件规定的12个月时间,并且时间延长也没有经过鉴定委员会确认,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1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