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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
发布时间:2017-05-05 字体:【  】  【关闭窗口
 
    小刘在A单位工作2年,于201612月跳槽到B单位就职,想趁着五一小长假出去旅游,无奈行程太长,小刘提出将年休假与法定假日一起休,但人事告知目前不符合年休假条件,小刘想了解怎样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综上所述,如小刘在B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后,且没有出现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享受相应年休假。(1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