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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19 字体:【  】  【关闭窗口
   某浙江户口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淮安,在淮安缴了5年,在无锡缴了6年,南京缴了7年,请问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在哪?
    答:省内转移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但是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人员,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参保地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依据:苏政办发[2010]49号)
对省内异地户口而言,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保险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且未缴费满10年的,转到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如果均未缴满10年的,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该人员是省外户口的,在江苏省内累计缴费满10年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在江苏省内办理退休,确认具体退休地时根据“从长从后原则”,因此养老待遇领取地为南京。1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