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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孕期女职工工作岗位
发布时间:2017-03-15 字体:【  】  【关闭窗口
      2015年9月,小朱进入某餐饮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朱的工作岗位为大堂经理。2016年3月,小朱怀孕四个月时,用人单位以小朱不适合继续担任大堂经理的工作岗位为由,单方面将其调整到办公室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新岗位薪酬标准支付工资待遇,导致小朱工资收入减少较多。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协商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强制变更。例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小朱本人同意,并且不符合法定强制变更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小朱工作岗位并降低其薪酬待遇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8139